云縣人民政府黨組工作制度
為使縣人民政府黨組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加強和改善黨對政府工作的領導,保證黨的各項政治任務的完成,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任務
縣人民政府黨組在縣委領導下,負責在政府系統(tǒng)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的決定,討論和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團結黨內外干部和群眾,完成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交給的任務,指導政府機關和直屬部門黨組織工作,負責政府系統(tǒng)黨風廉政建設。
二、工作職責
(一)研究制定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縣委重大決定的具體措施,討論決定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發(fā)展思路、工作措施和運行機制,并按法定程序使黨組的主張成為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社會經濟建設的規(guī)章、政策或政令。
(二)對政府各部門的干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實施有效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jù)政府各部門干部的履職情況、政績考核情況和民主評議情況,負責向縣委提出任免、調動和獎懲的意見和建議,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干部。
(三)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縣人民政府黨組研究后形成方案,提出意見報縣委研究決定。
(四)指導政府機關和所屬部門黨組織的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抓好黨員、干部的理論學習,指導機關黨組織在本部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黨員干部積極投身改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確保政令暢通。
(五)加強與機關黨委的聯(lián)系,協(xié)調配合抓好政府系統(tǒng)機關黨組織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干部配備,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中心學習組和干部理論培訓等制度的落實,各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治、思想、作風等方面的檢查和監(jiān)督等工作。
(六)建立黨組工作責任制,負責抓好政府系統(tǒng)黨風廉政建設。指導政府系統(tǒng)機關黨組織建設,健全黨內監(jiān)督制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的思想作風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官僚主義。
三、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
(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結合政府工作實際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組織的指示決定。
(三)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一切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fā),嚴格遵守《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云南省公務員八條禁令》等廉潔自律的相關規(guī)定,清正廉潔、團結干事、勤奮工作。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正確處理民主集中制和縣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的關系,保證行政領導依法行使職權。
(五)堅持按《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辦事,積極開展黨內工作,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在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活動。
四、組織原則
(一)認真貫徹執(zhí)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中央的組織原則。
(二)堅決貫徹執(zhí)行上級黨委和縣委的決定,自覺地維護黨的團結和統(tǒng)一,重大問題及時向縣委報告。
(三)縣人民政府黨組要保證縣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職能,支持政府部門積極主動、創(chuàng)造性的開展工作。黨組決定重大問題應廣泛征求政府組成部門人員意見,需要政府部門了解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應及時通報。
(四)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范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黨組成員在集體討論決定問題時應暢所欲言,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
(五)黨組討論決定重要問題,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充分醞釀討論,民主集中表決。對于少數(shù)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重要問題發(fā)生爭論,雙方人數(shù)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shù)人意見執(zhí)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行復議表決。
(六)黨組成員對應該保密的會議內容和討論情況,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黨組成員進行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參加其它活動時,可以發(fā)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個人意見必須符合黨組集體決定的精神。
(七)堅持和完善民主生活會制度。黨組民主生活會每年兩次。黨組成員必須參加雙重組織生活,交心談心,溝通思想,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自覺維護黨組內部團結,互相信任、互相諒解、互相支持、互相幫助、互相監(jiān)督。
五、議事決策
(一)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一般兩個月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黨組會議由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時,可委托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二)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副書記提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匯總,并擬出安排意見,報請黨組書記確定。
(三)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一般應在會前兩天通知黨組成員,特殊情況可臨時通知。
(四)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黨組成員不能參加會議,應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五)縣人民政府黨組會議進行表決時,贊成票須超過應到會成員人數(shù)的一半以上方為通過。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能計入票數(shù)。
表決可根據(jù)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逐項表決。
推薦、提名、任免干部和獎懲事項,應逐個表決。
(六)需要公開黨組會議的決定事項,由縣人民政府全會或常務會議通過后公布。
(七)黨組會議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安排專人記錄,決定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報黨組書記簽發(f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督促檢查和反饋。以黨組名義上報或下發(fā)的文件,由黨組書記或書記委托副書記簽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