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暫行辦法
提供者:配置組
發(fā)布時間:2011/02/10 12: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中央政法委《關于進一步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的意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是指依法屬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的信訪問題。
第三條 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行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政法部門雙重領導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辦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和依法辦事的工作原則,每一起案件都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完備、定性準確、處理合法適當。
第五條 辦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信訪案件屬于哪一級管轄,就由哪一級負責,屬于哪一個部門管轄,就由哪一個部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的問題,由黨委政法委負責協(xié)調,明確具體辦理部門。
第六條 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涉法涉訴信訪工作。
第七條 黨委政法委對轄區(qū)內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有領導、組織、協(xié)調和監(jiān)督權力,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案件;
?。ǘ┏修k上級和本級黨委交由處理的信訪案件;
(三)協(xié)調處理重要信訪案件;
(四)督促檢查信訪案件的處理;
(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黨委提出工作建議。
第二章 信訪渠道
第八條 政法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案件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
第九條 政法部門每周至少確定一天為領導信訪接待日,由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長和司法局長接待信訪人,處理信訪案件。政法部門的紀檢監(jiān)察、法制等內部監(jiān)督機構以及相關業(yè)務庭室應參與信訪接待工作。
第十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認真核對信訪信息,如實登記。登記內容除為辦案工作提供必需的情況外,還應為分析工作形勢和采取相關措施提供決策參考依據。在接訪時,應當區(qū)分初訪、重復訪、越級訪和集體訪。
第十一條 要加強信訪信息交流。市直政法部門和縣區(qū)政法部門應當利用現有信息網絡資源建立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盡早實現部門之間、上下級之間及與信訪工作機構之間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在每月月底前,政法部門應當向同級黨委政法委提交本月信訪情況報告,情況報告應包括數據統(tǒng)計分析、典型信訪案件以及領導處理信訪案件情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 黨委政法委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應當按月以工作信息的形式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 黨委政法委應當每月召開一次政法部門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分析信訪工作形勢,協(xié)調指導重大、疑難信訪案件的辦理。
第三章 信訪案件的受理
第十五條 信訪人提出信訪案件,應逐級向有處理管轄權的政法部門提出;政法部門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受理信訪案件。
信訪案件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政法部門再提出同一信訪案件的,該上級政法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對縣區(qū)政法部門辦理的信訪案件不服,信訪人到縣區(qū)黨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門提出信訪請求的,應當有縣區(qū)政法部門辦理情況的書面答復意見;信訪人到市委政法委提出涉及政法部門的信訪請求,應當有市直政法部門辦理情況的書面答復意見。
第十七條 下列案件不屬于我市政法部門受理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一) 不屬于我市政法部門管轄的案件;
(二) 案件最終結論是由省直以上政法部門作出的;
(三) 經中央或省直政法部門確認終結的案件。
第十八條 黨委政法委收到信訪案件,應當予以登記,并區(qū)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ㄒ唬σ呀浕蛘咭婪☉斖ㄟ^訴訟、復議和復核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ǘσ勒辗ǘ氊煂儆诒炯壵ú块T處理決定的信訪案件,應當轉送有處理管轄權的政法部門;
(三)信訪案件涉及下級政法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應轉送下一級黨委政法委;
(四)對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信訪案件,應當督促有處理管轄權的政法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辦結,并提交書面辦結報告。
第十九條 信訪人直接向各級政法部門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信訪案件,有關信訪工作機構的接待受理人員應當及時予以登記;對屬于本部門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案件,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信訪案件,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處理管轄權的機關提出。
第二十條 有關政法部門收到信訪案件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案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通訊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政法部門的信訪案件,由所涉及的政法部門協(xié)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同屬于一個縣區(qū)的,由縣區(qū)黨委政法委決定受理機關,不屬于同一個縣區(qū)的,由市委政法委決定受理機關。
第四章 信訪案件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 政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案件,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三條 政法部門對受理的信訪案件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政法部門辦理信訪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人對縣區(qū)政法部門作出的信訪案件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市直政法部門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市直政法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二十六條 信訪人對市直政法部門的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省直政法部門請求復核。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案件,政法部門可以向省直政法部門申請確認終結或暫時終結:
(一)經復查后作出的決定、鑒定、判決、裁定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完備,定性準確,處理意見合法適當,信訪人又提不出新的證據的;
(二)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政策、法律法規(guī)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信訪,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政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三)信訪反映的問題已獲妥善處理,信訪人明確表示接受處理意見,又以同一事由重新信訪的;
(四)經認真工作,限于客觀條件,案件仍無法偵破、無法執(zhí)結或犯罪嫌疑人暫時無法抓獲,信訪人又不能幫助提供新的證據或線索的。
上款第(一)、(四)項中,案件終結后,如果發(fā)現或信訪人提供了新的證據或線索,辦案部門應當立即恢復辦案工作。
第二十八條 申請案件終結確認必須遵循以下程序:
(一)案件終結結論必須由中央或省級政法部門經復核后以書面形式正式作出;
(二)政法部門在申請確認終結案件前,必須認真對案件進行復查;
(三)申請確認終結的案件,必須經縣區(qū)和市直政法部門的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或局長辦公會逐級討論后作出決定;
(四)對經法定程序確認終結的案件,政法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結論之日起7日內,上報同級黨委政法委,也可根據需要抄報有關領導和部門。
第二十九條 對涉法涉訴信訪終結的案件,原辦案部門應當在接到終結通知后7日內,制作書面答復意見書,由有關部門牽頭召開答復會,公開告知信訪人,對信訪人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同時,通知信訪人所在單位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
第三十條 凡是經法定程序確認終結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市直及縣區(qū)政法部門不再審查辦理。
第五章 信訪案件的督辦
第三十一條 對越級訪、重復訪、集體訪的信訪案件,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政法部門可以做為督辦案件,逐案建立工作檔案,逐案編號,逐案掛牌督辦。
第三十二條 對黨委政法委督辦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案件,政法部門應當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按規(guī)定期限予以解決。包案領導必須做到親自閱卷、親自指導制定工作方案、親自接訪、親自組織協(xié)調。對黨委政法委的督辦案件,包案領導應對辦案結論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對黨委政法委督辦的信訪案件,超過辦理時限不能結案的,承辦單位的包案領導和案件責任人應當到黨委政法委匯報情況,說明原因。
第三十四條 對存在較大爭議或信訪人纏訪纏訴的信訪案件,政法部門應視情況采取公開答復、公開聽證、公開審理、公開訓誡、公開執(zhí)行等方式進行處理,促使信訪人息訴停訪。
第三十五條 黨委政法委、政法部門應建立信訪案件定期排查工作制度,在重大節(jié)日、重大活動前對集體訪、重復訪和越級訪案件進行排查,對易引發(fā)異常訪的案件,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穩(wěn)控工作。
第三十六條 對一些進京到省的、可能有異常信訪行為的人員,政法部門在接到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政法部門異地接訪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動身到異地接訪,并采取有力的工作措施,及時將信訪人勸返。
第三十七條 對于正在審查處理的信訪案件,信訪人的接待、勸返、息訪和穩(wěn)控工作由原辦案部門和案件的原承辦人負責,包案領導負責組織協(xié)調。
對經確認終結的信訪案件,信訪人的息訪、勸返和穩(wěn)控工作由信訪人住所地的黨委、政府及信訪人原工作單位和原住所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等基層組織負責,原辦案單位協(xié)助做好法制教育和宣傳工作。
第三十八條 黨委政法委發(fā)現政法部門在辦理信訪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要求:
?。ㄒ唬o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案件的;
?。ǘ┪窗匆?guī)定反饋信訪案件辦理結果的;
?。ㄈ┪窗匆?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案件的;
?。ㄋ模┺k理信訪案件推諉、敷衍、拖延的;
?。ㄎ澹┎粓?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要求的政法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黨委政法委書面匯報落實情況。
第六章 工作責任及獎懲
第三十九條 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實行“三個納入”的工作原則,一是納入政法隊伍建設工作,與政法隊伍的評先創(chuàng)優(yōu)相結合;二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年度考核工作相結合;三是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工作,與工作獎懲相結合。
第四十條 黨委政法委對政法部門的信訪工作實行目標考評制度,按年度進行考核排名,確定工作檔次。對信訪工作的優(yōu)秀單位和優(yōu)秀信訪工作者,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應建立政法干警執(zhí)法工作檔案,發(fā)生信訪案件的,應當如實記入本人的執(zhí)法檔案。應當把發(fā)生信訪案件的數量以及有理訪案件的數量作為評價政法干警執(zhí)法質量的重要標準。
第四十二條 政法部門對辦案質量高,年度內無錯案、無暇疵、無上訪的執(zhí)法人員,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 發(fā)生信訪案件,黨委政法委和政法部門應認真進行責任倒查,查明信訪案件發(fā)生的原因,明確工作責任。
第四十四條 政法部門在執(zhí)法或處理信訪案件過程中,由于工作過失,發(fā)生重大、惡性信訪案件或者多次發(fā)生信訪案件,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涉法涉訴信訪案件責任追究種類包括: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政法部門主要領導或者主管領導,責令做出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誡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本單位多次發(fā)生越級信訪案件或者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在全市造成較壞影響的;
(二)在處理信訪案件中,敷衍塞責、處理錯誤,導致矛盾激化,發(fā)生嚴重的異常信訪案件或群體性事件,造成較壞影響的;
(三)對于沖擊、圍堵、滯留國家機關的集體上訪案件,單位領導不出面接待、不及時協(xié)調處理的;
(四)對于異常越級上訪或者是集體上訪案件,有關領導不按規(guī)定期限趕到現場妥善處理的;
(五)將集體越級上訪人員接回后,工作不力、不按期給予答復或不執(zhí)行上級工作意見,導致再次發(fā)生越級上訪的;
(六)對按規(guī)定應當由領導接待、包案處理的案件,不及時認真接待處理,導致發(fā)生異常越級上訪或集體上訪案件的。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政法部門信訪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檢查或者給予通報批評;情節(jié)較重的,予以誡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案件不按規(guī)定登記,對屬于法定職責范圍的信訪案件不予受理,或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案件的;
(二)對上級交辦的信訪案件拒不查處,或拒不執(zhí)行上級對重要信訪問題處理意見的;
(三)推諉、敷衍、拖延信訪案件辦理,對上級要求限期上報查處情況的重要信訪案件,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上報結果的;
(四)扣壓、隱匿信訪材料的;
(五)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原辦案業(yè)務部門負責人及辦案人員分別責令做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依法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應當且能夠解決而不解決,導致群眾集體上訪或重復信訪的;
(二)超越、濫用職權,或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違反法定程序辦案,導致群眾集體上訪或重復信訪的;
(三)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無動于衷、敷衍塞責甚至泄露秘密,導致矛盾激化,發(fā)生嚴重異常上訪行為和群體性事件的;
(四)執(zhí)法不文明,工作態(tài)度冷、硬、橫,導致群眾集體上訪或重復信訪的;
(五)對上級交辦、轉辦的案件不認真查處,上報材料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查辦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因徇私舞弊、貪污腐敗等違法犯罪,導致發(fā)生信訪案件和群體性事件的。
第四十九條 政法部門執(zhí)法人員因執(zhí)法不公、不嚴或工作不負責、不認真導致信訪人重復信訪并造成較壞社會影響的,應當責令其離崗培訓;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調離執(zhí)法崗位、取消執(zhí)法資格;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應當清理出政法隊伍。
第五十條 政法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內評選為政法系統(tǒng)綜合性先進集體的資格:
(一)年度內越級信訪案件總數列在本系統(tǒng)全市第一位的;
(二)在市委政法委和市直政法部門組織的信訪工作年度考評中,排名為本系統(tǒng)最后兩位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政法部門的主要領導和主管領導也不能被評為政法系統(tǒng)的先進個人。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法干警年度內評選為政法系統(tǒng)先進個人的資格:
(一)因本人的執(zhí)法行為,年度內發(fā)生有理信訪案件的;
(二)因執(zhí)法行為而發(fā)生信訪案件,年度內被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
(三)政法部門信訪機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因信訪工作,年度內被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五十二條 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在對縣區(qū)黨委政府和市直政法部門的年度考核中,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視情況予以扣減分數直至一票否決。
對依法做出案件終結決定的信訪案件,縣區(qū)黨委政府沒有落實好穩(wěn)控工作責任,穩(wěn)控不力,發(fā)生進京到省上訪的,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視情況予以扣減分數直至一票否決。
第五十三條 需要給予有關人員黨紀和政紀處分的,黨委政法委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辦理。
第五十四條 追究信訪工作責任的有關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抄送紀檢、組織和人事部門備案,并同時抄送被追究單位和人員的上一級政法部門。
第五十五條 市委政法委對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情況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與法律法規(guī)或者上級有關規(guī)定不一致之處,以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委政法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