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計目標
本系統(tǒng)針對精細化管理案件的需要設計,包括受案流程管理、辦案流程管理、辦案文書
管理、工作量管理、審理期限管理等模塊。不僅可大幅提高受案、辦案的工作效率,同時可
對辦理期限、辦案工作量進行統(tǒng)計分析和監(jiān)督。
二、受案流程管理
受理案件一般由案管中心統(tǒng)一負責。本系統(tǒng)支持新收案件受理、結轉案件受理、重收案
件受理三種方式。
(1)新收案件受理是指登記、分流本系統(tǒng)中原來任何信息的案件,如自偵案件、偵監(jiān)案
件、移送審查起訴案件、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外地協(xié)查案件、下級院請示案件、下級院報備
案案件以及各類信訪、控告(舉報)線索。系統(tǒng)自動生成案件/線索號、受理號,形成統(tǒng)一
的案件/線索庫,并對各類案件、線索進行分類和統(tǒng)計。
(2)結轉案件受理是指本系統(tǒng)已登記或相關部門已受理過的案件和線索,如刑事申訴案
件、請求刑事賠償案件、自偵案件移送起訴以及已有偵監(jiān)案件的移送起訴等。受案、控申等
部門可按權限在查看原有案件編號、受理號的基礎上,新增受理號,通過自動分案、手工分
案等方式重新指定案件類型、承辦部門、承辦人。系統(tǒng)自動繼承原有案件的基本信息和嫌疑
人信息,既避免重復錄入,又可查看原來受理過程中形成的辦案文書。
(3)重收案件受理是指退回補充偵查重報、提請公訴案件等已中止或結案案件的重新受
理。一般不需要進行重新分案,而直接指定該案件的承辦部門、承辦人繼續(xù)受理。受案、分
案部門可從案件庫中查看已中止或辦結案件編號及基本信息的基礎上,添加退回偵查重報、
法庭審判/裁定審查等新的受理流程,系統(tǒng)自動該該案件分配給原承辦部門、承辦人。
(4)收案部門,可通過自動分案、手工分案等方式,將相關案件分配到承辦人。如選擇
自動分案,系統(tǒng)自動按輪案規(guī)則直接分配到承辦人,部門內勤及負責人可查閱;如選擇手工
分案,系統(tǒng)自動將該案件提交承辦部門內勤、承辦部門負責人、承辦人逐級簽收和分配。
三、辦案流程管理
承辦人可根據辦案需要,發(fā)起退回偵查、提請公訴、一審出庭、審判監(jiān)督等程序;填寫
承辦意見及嫌疑人審查結論后,系統(tǒng)自動生成各類審批表、結案登記表以及審查決定書。
辦案流程提交后,系統(tǒng)自動將承辦文件、辦案文書提交相關部門和領導逐級審批、備案,
審批通過后,自動存檔、備案,并關閉該流程。
承辦人可隨時查看,該流程審批、備案、結案狀態(tài),以及相關審批/備案人的審批/受理意
見。
承辦人可隨時查看承辦案件的辦結期限,并與當前時間比較進行自動提醒,以確定辦案
的優(yōu)先順序。
承辦人可按權限查看本案件的歷史信息,并進行復合。如公訴承辦人可查看偵監(jiān)督階段
形成的案件信息、嫌疑人信息及各類辦案文書等。
辦案流程關閉后,各承辦人可查看相關辦案文書、審批表、登記表、決定書,進行打印。
四、辦理時限管理
受案、承辦部門發(fā)起辦案流程時,系統(tǒng)自動生成法定辦理期限,并根據受案時間自動
生成結束時間。流程創(chuàng)建人可以進行修改該辦案流程的審理期限,但修改后的辦理期限不得
大于法定審理期限。
新建受案、辦案流程并提交后,系統(tǒng)自動按審理結束時間提醒相關部門及人員,并用紅、
黃、綠三種顏色的“審限燈”進行提醒,分別代表“超審限”、“接近審限”、“正常范圍”。
提醒/預警值,系統(tǒng)自動根據確定的辦理審限(法定或修訂)、剩余天數進行自動計算。
每個案件的辦理流程結束后,系統(tǒng)自動計算實際審理期限,并自動統(tǒng)計承辦部門、承辦人經
辦審查起訴、審查批捕等流程的平均審理期限,作為衡量部門、主辦檢察官的依據。
五、辦案文書管理
系統(tǒng)自動按辦案流程生成和歸集辦案文書。包括系統(tǒng)自動生成的各類文書,以及受案、
承辦人員上傳的文書。
系統(tǒng)自動根據案件基本信息、嫌疑人基本信息、承辦人審結信息、受案/辦案流程審批/
簽收信息生成各類常用文書,包括《受理案件登記表》、《補充偵查登記表》、《結案審批
登記表》、《延長審限登記表》、《追加案犯登記表》等。相關人員可按案件、辦案流程進
行查閱和打印。
受案部門、承辦人可根據需要新建案卷或辦案文書目錄,上傳word、wps、jpg等文書
和圖片,系統(tǒng)自動生成電子檔案。
六、工作量統(tǒng)計
受案管理或績效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設置審查起訴、退回偵查、信訪接待、審查批
捕等檢察流程、工作流程的標準工作量。
系統(tǒng)自動根據各部門受理、承辦流程的多少以及標準工作量,計算各月的工作量匯總,
作為衡量部門、主辦檢察官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