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院長
胡 鷹
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有效地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工作職責,而司法調解則是實現案結事了的重要途徑。我院一貫大力倡導和推進調解工作逐步走向科學化、制度化發(fā)展軌道。今年以來,我院樹立“快調優(yōu)先”指導思想,實行了時間更為緊湊、程序更為獨立、人員更為專業(yè)的審前調解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司法調解的整體框架,優(yōu)化了司法資源的整體配置,滿足了人民群眾和社會的多元需求。
急民之所需,更新司法理念。面對收案數量一路攀升,一線法官人均結案超過500件的嚴峻形勢,我們更新司法理念,轉變工作方法,提出了“不重視調解工作的法官不是稱職法官,不善于做調解工作的法官不是優(yōu)秀法官”的口號,今年3月,我們進一步確立“快調優(yōu)先”的理念,力求實現高效快捷的調解。
破癥之所結,創(chuàng)新調解模式。針對傳統(tǒng)模式下司法調解花費周期長、法官壓力大、當事人也因沒有得到更多實惠而產生微詞的癥結,院黨組進一步解放思想、打開思路,在原有小規(guī)模立案調解的基礎上,打造一種在案件移送審理之前就進行獨立調解的新型調解前置模式——“審前調解”。設專人、以專門部門和專門時限開展調解工作,調解不成馬上轉入排期審理程序,實現與普通案件審理流程的無縫銜接,只要法律允許調解的所有民商事案件都要經過審前調解程序。
求實之所在,惠及多方利益。審前調解將絕大多數民事案件在排期審理前由獨立的調解組織全部調解“過濾”一遍,動用訴內、訴外一切可以動用的積極因素參與協(xié)助調解。較以往的調解機制具有實質性突破:消除了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當事人認為法院故意推諉不立案的誤解,在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同時確保了司法調解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同時實現了調審分離、調解前置,避免出現以判壓調和以拖壓調現象,減輕當事人訴累,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數字直擊
2006年至2008年,寶安法院民商事案件調解率連續(xù)3年以超過10%的速度增長,每年調解上萬件案件,其中2008年達17590件。2009年3月,該院推行審前調解,半年時間已有5992件案件進入審前調解程序,成功調解2520宗,調解率42.19%,每件案件調解結案時間僅為4.6個工作日。
●大調解工作機制
2006年,寶安法院提出了整合調解力量,構建三位一體、多方聯(lián)動的大調解體系的構想,在上級法院、地方黨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該院在寶安區(qū)西鄉(xiāng)街道進行試點,形成了“西鄉(xiāng)經驗”,并于2007年開始在全市范圍、各職能部門予以推廣。目前,寶安法院已在交通、醫(yī)療等專門領域建立起矛盾糾紛聯(lián)合調解工作機制,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位一體,互動聯(lián)動的大調解格局已經基本建成。
●審前調解機制
寶安法院創(chuàng)新調解機制,在案件立案后、排期開庭前,限時7至15天時間,按照“三快”原則開展審前調解:一是調解程序的啟動快。立案當天或次日必須聯(lián)系當事人,確定調解時間和場所;二是調解程序的進展快。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調解程序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三是調解不成案件的移送快。調解不成案件,必須在兩個工作日內移送到業(yè)務庭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