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醫(yī)療器材因使用年久,自然老化不能修復;因技術落后、無使用價值;損壞后無修復價值時,可按程序及規(guī)定辦理報廢手續(xù),予以報廢。
(二)需報廢的各種器材,必須經維修部門和有關人員進行鑒定,出具證明方可報廢。
(三)大型設備儀器報廢時,由使用科室寫出設備儀器使用后效益分析及報廢理由的書面報告,由設備科、總務科組織鑒定作出評價,經財務科、分管院長、院長簽字后上報上級部門批準,方可辦理報廢手續(xù)。
(四)報廢時由科室填寫報廢單,一式二份,隨同物品一起送交設備科,總務科辦理報廢手續(xù)。如因責任事故造成器材報廢時,還應追究當事者責任。
二、賠償:
(一)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丟失或損壞,按原價賠償。工作中不慎損壞的低值易耗品,按其原價的50%賠償。
(二)由于責任心不強,未按要求操作,造成儀器損壞,損壞機件價值千元以上,按10%賠償;千元以下按30%~50%賠償;萬元以上者酌情研究賠償;丟失者按原價賠償。儀器損壞后,非維修人員擅自修理,致使損壞加重時,均按此規(guī)定處理。
(三)凡故意損壞低值易耗品,應按原價加倍賠償,儀器設備的賠償價格按其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
(四)各類物品發(fā)生損壞后,對隱情不報者加倍處罰。